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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及黄敬舒、叶兴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及黄敬舒、叶兴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黄敬舒、叶兴安:

经查,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问题。公司董事长黄敬舒、总经理叶兴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此外,现场检查发现公司还存在未完整披露关联方信息、与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决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黄敬舒、叶兴安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及黄敬舒、叶兴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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