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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友谊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号

(原标题: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友谊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号)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友谊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未告知投资者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二是客户经理从事回访工作。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四是未及时报送反洗钱负责人员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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