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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师玉春、张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师玉春、张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师玉春、张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2017年、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瑞华审字〔2018〕02360042号、瑞华审字〔2019〕02360042号)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函证地址进行核验,未关注到个别函证地址与被询证者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等情况;未关注个别回函印章与函证客户名称不符、回函用印不规范等情况。

2.对在建工程等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博天环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个别项目账面已施工地点明细,未能根据项目已施工情况合理选取抽盘样本并制定盘点计划,抽盘比例低。将从管理层取得的个别项目进度数据、项目结算数据直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未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进行合理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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