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 号──────────────────────── 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董雪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成凤,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董 浩,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1-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8 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公司部分董事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增持股份金额均不低于 250 万元且不超过 500 万元。8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期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的股份增持计划未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主体决定将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延长期限为 1 个月,遇到定期报告窗口期的相应顺延。9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称,截至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累计增持金额分别为 0 万元、99.97 万元、90.34 万元。前述主体增持金额皆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增持计划完成率分别为 0%、39.99%、36.1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董事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但公司相关董事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较低,严重影响市场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2- )第 1.4 条、第 7.7.5 条等相关规定。针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董雪峰、徐成凤、董浩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雪峰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徐成凤、董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予以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