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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1-17 16: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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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 号

────────────────────────

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董雪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成凤,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董 浩,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1-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8 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

公司部分董事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

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

增持股份金额均不低于 250 万元且不超过 500 万元。8 月 9 日,

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

增持计划延期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的

股份增持计划未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主体决定将股份增持

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延长期限为 1 个月,遇到定期报告窗口期

的相应顺延。9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

分董事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称,截至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累计增

持金额分别为 0 万元、99.97 万元、90.34 万元。前述主体增持金

额皆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

增持计划完成率分别为 0%、39.99%、36.1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董事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

开承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但公司相关董事未按照前期

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较低,严重影响市场

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2-

)第 1.4 条、第 7.7.5 条等相关规定。针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董雪峰、徐成凤、董浩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

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雪峰予以公开谴责,对

时任董事徐成凤、董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予以公开谴

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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