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贺:
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要求行为,且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