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启:
经查,你担任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博合金)董事期间,你女儿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31日累计买入顺博合金股票79,300股,累计卖出顺博合金股票79,3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规定,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