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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横琴博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8号

(原标题:关于对珠海横琴博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8号

关于对珠海横琴博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横琴博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在产品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二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三是未验证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月9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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