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

经查,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一)未披露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变化情况

2019年4月,三祥新材披露子公司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祥)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氧氯化锆项目。截至2023年12月底,该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超出投资预算的33.06%,但三祥新材未对投资金额发生较大变化情况履行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披露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9年8月,三祥新材相关公告披露了辽宁华祥拟分期建设10万吨氧氯化锆项目。2023年3月,辽宁华祥开始项目二期建设,但公司未对项目进展情况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三祥新材上述情况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夏鹏作为公司董事长、夏瑞祺作为公司总经理、郑雄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夏鹏、夏瑞祺、郑雄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辽宁华祥2023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经查,辽宁华祥使用锆英砂、锆英粉主要原材料生产粗四氯化锆和氧氯化锆两种产品。2023年末,公司对氧氯化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仅依据粗四氯化锆产品的公司内部销售价格作为预计售价测算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的可变现净值,未计提用于生产氧氯化锆部分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三祥新材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

三祥新材的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夏鹏作为公司董事长、夏瑞祺作为公司总经理、范顺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夏鹏、夏瑞祺、范顺琴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三祥新材、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月9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祥新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