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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人员通过企业微信接触客户,向客户提供营销、客服服务。

二、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通过微信视频公众号讲解投资策略,分析市场板块行情。

三、个别投资顾问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未告知客户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30个工作日内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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