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浩:
经查,你作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公司)董事,你母亲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11月8日至11月21日间通过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票57,800股,于2024年12月4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28,900股。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