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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1-14 16: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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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4 号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A 股证券代码:600080;

邢雅江,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卓军,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代财

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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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金花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邢雅江、韩卓军、

(陕证监措施字〔2024〕43 号,

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金花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

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情形。

(一)2023 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8 月申购华银稳健成长 4 号私募

基金 2,000 万元、基成盈赢宝私募基金 1,000 万元,将其计入以

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核算。公司未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五

条规定,在 2023 年半年度、三季度及时将前述金融资产公允价

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 2023 半年报少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209.31 万元,利润总额多计 209.31 万元,2023 年三季报少记公

允价值变动损失 1,054.20 万元,利润总额多计 1,054.20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在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间,存在通过预付第三

方款项的形式,相关资金转出后流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实际控制

企业的情形。随后第三方将预付款退回公司,实质构成关联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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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资金占用,金额累计 5,200 万元。

(三)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不规范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

转至金花药厂用于日常经营。金花药厂将部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

户后,公司用于买卖股票,导致期末无法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 年 12 月,通过向第三方自然人临时借款

3000 万元,才足额归还募集资金。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关

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间接用于

股票交易等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所股票上市规则》

条、第 2.1.4 条、第 4.1.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8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作为经营管理

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作为信息披露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上述人

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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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回复无异议,

时任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提出异议,

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韩卓军提出:一是关于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并非财务专

业人员,财务信息均由财务部门提供,无法核查识别财务信息差

错。二是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由公司时任董事长邢

雅江指示并安排财务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其未参与且不知情,相

关款项已经全部归还,未造成重大损失。

孙明提出,其本人并非财务专业人员,不涉及财务管理、财

务核算等工作,无法获知、核查及判断更准确的具体数据和会计

处理准则,且对资金占用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一是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

责任主体范围,时任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时任董事会秘

书孙明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且两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

明其已就公司相关违规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其所称不

具备专业能力、未分管相关业务,不知情、未参与等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二是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占用资金已归还等整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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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等因素。

鉴于相关资金占用已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

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时

任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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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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