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5 号──────────────────────── 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龙建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853; 田玉龙,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红革,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尚云龙、田玉龙、宁长远、赵红革、于海军、闫泽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股份或者公司)将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分包纠纷形成的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情况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原会计处理不审慎,会计差错更正依据不充分,导致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半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追溯调整。分别调整净利润-739.71 万元、-2365.67万元、502.75 万元、-345.35 万元、0.71 万元、0.47 万元、3.8 万元,分别占调整前金额的 5.51%、 16.03%、2.22%、1.55%、 0.0022%、0.0012%、0.05%;分别调减净资产 739.71 万元、3105.38 万元、2602.63 万元、2947.98 万元、2947.27 万元、2946.79 万元、2942.99万元,分别占调整前金额的 0.74%、1.72%、1.18%、0.89%、0.73%、0.65%、0.67%。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 -2-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部分年度报告净利润调整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玉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赵红革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玉龙、时任总会计师赵红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8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