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8 号────────────────────────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富润,A 股证券代码:600070; 陈黎伟,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6 月 18 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拟以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 4000 万元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回购期限不超过 6 个月。2024年 12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本次回购期限已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73.5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使用资金总额为 263.76 万元。上述实际回购金额,仅达到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的 13.19%。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且实际回购金额完成比例较低,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陈黎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 -2-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黎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3-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0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