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益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益民:
在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我局发现你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投资者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行为,不符合《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基协发〔2023〕2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自律规范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