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
经查,2024年2月8日,你们公开承诺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各自增持股份金额均不低于25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截至2024年8月8日,徐成凤增持公司股份355900股,增持金额为99.97万元;董浩增持公司股份317200股,增持金额为90.34万元;陈翔、董雪峰均未增持股份。
你们在承诺期内未完成增持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