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盛世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盛世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个别工作人员在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之前向部分投资者开展营销业务和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回访情况,违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反映你公司合规管理及内控体系薄弱,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部分投资者在购买盛世纪共同富裕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时,未在《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上签字,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三、未妥善保存盛世纪雪球王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纪雪球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只产品的投资决策过程记录,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