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一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相关董事作为股东担任计票人。部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未提交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董事会审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中,未明确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银行名单,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的规定。三是公司未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见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部分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
公司部分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仍为2012年上市时制定;重大销售、采购合同审批流程与《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不符等。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销售合同订立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公司销售自有软件一般包括标准软件授权许可和定制开发服务两项内容,部分合同条款未就标准软件授权许可的独立交付、独立验收、独立收款作出明确约定,据此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存在一定争议,反映出公司销售合同订立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六条第二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获取收入确认依据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个别软件销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验收标准发生重大变更,但仅为口头协商,未见书面协议等文件佐证,公司自身获取的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反映出公司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
公司部分收入确认存在收入记录错误、收入冲回核算不规范、收入确认跨期、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
公司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信用减值损失时,存在前瞻性调整不合理、迁徙率考虑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三)部分费用确认跨期
公司部分差旅费、出差补助、房租费用核算存在跨期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部分无形资产摊销归集不规范
公司个别软件系统应用于自身内部管理和项目运营,但相关无形资产摊销按照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核算不规范
公司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转回或转销的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