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廖志亮、朱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号关于对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廖志亮、朱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廖志亮、朱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在建工程(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林)在上述评估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现场勘察程序执行不到位。北京中林现场勘察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与资产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相距较远,北京中林未执行充分适当程序,关注基准日与勘察日之间工程进度变化情况,直接采用勘察日的工程进度进行测算。同时,北京中林现场勘察时,发现被评估在建工程处于停工状态,但未充分关注停工原因,并判断是否对评估值产生影响。二是未充分关注异常情况。勤上股份原计划将被评估对象建设为一所12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北京中林获取的访谈记录显示,目前上海市明确不鼓励新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原计划已无法实现。北京中林未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对被评估在建工程投入使用时间、是否需要额外改扩建费用等因素的影响,便假设被评估在建工程能够如期开学,不存在经济性贬损,且未在《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编制财务报告需要了解上海澳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建工程(包含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该假设。三是未充分核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材料。北京中林获取的被评估单位财务凭证,存在后附材料模糊不清,无法反应业务信息;支付工程进度款凭证未附工程款申请表等情况,北京中林未予关注。四是基础程序履行不到位。北京中林编制的《不动产评估信息、查勘表(土地)》中,未获取领勘人签字。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2018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一是未充分说明评估方法选择依据。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北京中林分别采用了市场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测算,但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最终采用市场法的原因。二是市场分析中出现房地产公司广告语。北京中林在评估说明中分析2023年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时,存在“接下来我们来揭晓今年新房市场的TOP10……”等表述。三是区位状况分析有误。北京中林在评估说明中分析被评估对象所在地奉贤区区位因素时,对于常住人口的表述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修订)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综合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形成评估结论日期早于获取全部必要资料日期。北京中林形成评估结论的日期为2024年4月2日,早于获取勤上股份及持有在建工程的子公司上海澳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日期2024年4月3日。二是独立性声明签署不规范。项目质控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项目成员签署独立性声明日期晚于项目开始日期。三是专业胜任能力评估不到位。北京中林仅评估了1名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未对项目组整体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四是项目组成员登记不全。未将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人员列为项目组成员。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北京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廖志亮、朱鹏明作为勤上股份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中林、廖志亮、朱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月6日抄送:证监会法治司、会计司;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