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伟: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非营销岗人员下达营销任务,以及向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下达基金销售任务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