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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许满库、高金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许满库、高金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许满库、高金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吉林省差旅天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208050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针对差旅代理服务收入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平台系统收入、纳税申报收入与财务账面收入数据核对,核验客票数据真伪等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充分核实公司差旅代理服务收入准确性、真实性。二是未关注软件开发销售收入存在的异常情况,未执行检查公司软件开发成果和交付记录、访谈客户等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充分核实软件开发收入的真实性。三是未执行或未恰当执行审计报告中所描述的部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程序,包括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对本年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业务订单系统;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确认的收入执行截止测试。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底稿记录,应收账款发函金额为56,964万元(915家),发函比例接近85%,但截止审计报告日前有效回函金额为1,237.56万元(22家),占应收账款余额仅为1.84%。针对未回函项目,仅对部分项目执行替代程序,且替代程序中只罗列了客户的订单信息,未检查当期回款及期后回款等情况,无法充分证实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真实存在,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另,还存在审计报告日后发函情况。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大额银行流水核对程序,以复核公司相关交易记录的准确性,未对公司期末异地开户、大额转款等情况保持关注,未复核公司与委托结算方及受托支付方相关结算依据、清款依据、清款记录等资料。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四、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细节测试中,按照公司主体分类,将各科目的记账凭证汇总进行检查,其中部分抽选的凭证为结转本期损益凭证,不具有代表性,未记录各个科目的抽样标准、具体核对情况及检查结论。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四条,《中国注册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五、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各级质量复核人员未能根据公司2023年报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对上述重要审计程序和内容实施必要的质量把关和复核。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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