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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名投资者的收入证明真实性、合理性不足;未有效监测发现报告个别客户严重偏离报价异常行为;对个别员工设备信息登记不准确。二是私募资管业务FOF产品管理人及基金入池标准不清晰;部分入池股票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入池条件;在非赎回日为多名客户办理强制赎回;提供产品投顾服务未告知投顾人员资质;关联方核查机制不完善;代销金融产品风险持续跟踪评估机制不完善。

以上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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