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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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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15 号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敏、张晓萌:

经查,你所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业务中,对现场参会股东情况核验不

到位、监票流程不规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前述事项以及对

个别股东表决方式的相关表述不规范。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的规定。

签字律师李敏、张晓萌,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1

和职业道德准则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证券服

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1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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