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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秀娟、齐晓丽、张云鹤、游小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号

(原标题: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秀娟、齐晓丽、张云鹤、游小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秀娟、齐晓丽、张云鹤、游小辉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秀娟、齐晓丽、张云鹤、游小辉:

经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贸易业务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在2019年易事特贸易业务存在销售、采购合同背靠背签署,货物交付不经过易事特的业务模式下,天健所未审慎查验获取的业务单据、工商信息等审计证据,缺乏对易事特转让商品之前是否取得商品所有权、是否承担商品存货风险的合理判断,对销售合同存在指定供应商等明显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对易事特贸易业务商业实质及在交易中实际承担角色的职业判断不准确;二是存在未有效核实个别客户函证地址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2019至2021年度天健所关注到易事特数据中心集成项目业务存在合同为背靠背签署、对项目整体把控力不足、毛利率较同行业低等异常情况,你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疑虑,相关函证、走访等审计程序存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控制方面关注不到位,对易事特数据中心集成业务商业实质、易事特承担角色的职业判断不准确等审计缺陷。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刘秀娟作为易事特2019、2020、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晓丽作为易事特2019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云鹤作为易事特2020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游小辉作为易事特2021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健所、刘秀娟、齐晓丽、张云鹤、游小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月6日

抄送:证监会会计司、上市司、法治司、稽查总队,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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