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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

经查,2023年4月21日,你公司子公司New Vision Display(以下简称NVD)与NVD的参股公司Reviver MX,Inc(以下简称Reviver)签署增资协议。本次增资前,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副总经理Hoo Yong Keong均持有Reviver股份,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3年4月21日、2023年8月31日,NVD分两批完成对Reviver的股权登记,交易金额合计1.57亿元,占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6.17%。2024年3月5日,你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交易及董事会程序履行情况;2024年4月23日,你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补充公告》披露了前述交易的完成情况。

你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2024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前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陈建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海清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陈建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冬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时任副总经理Hoo Yong Keong对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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