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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振华、覃见忠、蒋丽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22号

(原标题: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振华、覃见忠、蒋丽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22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李振华、覃见忠、蒋丽敏采取

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振华、覃见忠、蒋丽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执业的公司2022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天健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收入确认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在博敏电子2021年和2022年审计报告中,将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但部分收入确认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公司2021年部分购销业务实质和收入确认保持充分职业怀疑,在获取相关交易物流凭证不完整、物流发货地与供应商地址距离很远、供应商发货日与客户签收日相同等异常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未对识别出的异常重要客户相关收入保持充分职业怀疑,未关注到访谈客户获取的客户提货方式与交货凭证不一致、公司以供应商送货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异常情况;未关注到公司不同子公司对同一客户同类业务采取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异常情况,未对其他子公司与该客户同类业务合同执行合同检查和评价收入确认方法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在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中将商誉减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过程中利用了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充分复核管理层评估专家工作,未对预测期重要新增客户销售收入、毛利率等关键数据的确定依据、方法及结果进行充分分析性复核;在评估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时,在预计现有合作客户销售预测整体下降的情况下,未考虑管理层将未定新增客户销售收入纳入销售预测并预计销售收入整体增长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未对上述情形执行敏感性分析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对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中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函证发函金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底稿未见对差异情况的说明,部分客户回函未确认发生额,底稿未见函证替代程序记录;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的部分客户的销售合同日期与实际不符,部分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对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中,对部分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收入,在截止性测试底稿中未见对货物签收日期检查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对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中设计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时,仅选取直销模式中的内销一个样本,且连续2年审计均选取同一个客户作为穿行样本,未对其他销售模式执行穿行测试,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天健所的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振华、覃见忠作为博敏电子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振华、蒋丽敏作为博敏电子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健所、李振华、覃见忠、蒋丽敏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天健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李振华、覃见忠、蒋丽敏于2025年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1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

抄送:证监会会计司、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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