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吴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建斌:
经查,我局发现马鞍山宏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马鞍山宏叡”)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内部管理不规范;
二、未按规定填报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马鞍山宏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