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刘晓航、连照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晓航、连照菊: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债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刘晓航、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连照菊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晓航、连照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