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证监局关于对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陶春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陶春发: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陶春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陶春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