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陶春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云南证监局关于对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陶春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陶春发: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陶春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陶春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