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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使用东兴期货手机APP交易的客户,交易系统仅记录了东兴期货手机端交易网关的MAC地址,未提取客户交易设备相关信息(如手机号码或手机唯一识别码)、未有效监测客户交易行为。

二、客户回访工作不充分,未对反洗钱等预警线索有效核查处理。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更新不及时。

四、适当性回访中话术不够规范。

五、内部管理存在不足。如设备管理、客户资料管理存在不足,个别公示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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