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泰)大股东,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新宏泰股份15,7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短线交易新宏泰股份。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卖出新宏泰股份15,700股,成交金额510,444.68元,又于当日买入公司股票15,700股,成交金额508,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你公司卖出新宏泰股份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