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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1-07 19: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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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

上证公监函〔2025〕

2025〕0003 号

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

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博敏电子,A 股证券代

码:603936;

徐缓,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远程,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博敏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徐缓、刘远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4〕221 号)等函件查明的事实,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部分业务收入核算不规范

一是贸易业务和代采业务收入核算不规范。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开展了部分不具有商

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公司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报营业收入分

别多确认 1911.1 万元、9555.54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69%、

2.71%。此外,2021 年 7 月,公司子公司与索罗威(北京)科技发

1

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贸易业务合作,公司在相关贸易业务中属于代

理人身份,应按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但公司未统一按净额法核算

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分别多确认营业

总收入 1898.95 万元、1420.91 万元,分别占当期收入的 0.54%、

0.49%。

二是子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收入及业绩核算不规范。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公司并购子公司苏州市裕立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

的部分贸易业务为融资性贸易,不具有贸易实质,公司 2021 年多

确认营业收入 1871.93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53%;裕立诚 2021

年业绩承诺期多确认业绩(扣非净利润)243.26 万元,公司关于裕

立诚业绩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 其他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是原材料核算有误导致以前年度利润披露不准确。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发现存在偷盗原

材料的情况,前期将相关损耗计入产品成本并以销售方式结转至营

业成本和利润,导致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

分别少记净利润 100 万元、112 万元、242.34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

利润的 0.4%、0.45%、3.0%。

二是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确认不规范。公司 2024 年一季报披露

无形资产中数据资源金额为 181.76 万元,占当期期末无形资产的

1.83%,而公司所确认的数据资源属于为特定客户特定产品生产的

前期配套工作产物,无其他明确能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不应确认

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三、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 内部控制不规范

2

公司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深圳市君天恒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商

誉减值测试时,对 2023 年个别新增重要客户销售收入及毛利率预

测依据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完善。

此外,公司还存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

和 2023 半年报中与梅州市奔创电子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披露

不准确、2023 年年度报告附注中“未经抵消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明细表披露错误等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以及投资管理内部控制不

规范、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不规范等内控治理不规范行为。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

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缓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刘远程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

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

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缓、时任财

务负责人刘远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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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

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

抄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公司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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