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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卫国、胡玉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卫国、胡玉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卫国、胡玉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开展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审计机构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分析及检查底稿显示,蓝科高新向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支付4700万元采购款的时点和条件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审计机构未对该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江苏恩高为关联方的情况。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显示,共4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为货物签收单,但销售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水环境设备,销售赵县中机国能热源供热有限公司配件3个项目货物签收单显示的货物无法与购销合同一一对应,1项给广东粤西建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服务项目未见服务完成相关资料,审计机构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即得出未发现重大异常的结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规定。

2.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货币资金循环内部控制了解过程中,未将非常规交易、关联方交易大额资金支出等事项予以考虑,识别的特别风险内容为空白,导致未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与该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了解母公司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中,采购与付款循环的访谈纪录等流程,显示的审计主体均为子公司,非母公司,导致内控了解范围未涉及公司新增贸易业务;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缺失。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风险评估底稿显示的审计主体均为子公司,未见母公司相关内容和资料;了解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审计证据全部缺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规定。

3.控制测试不到位。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采购与付款循环中,整个控制测试过程截止到10月或11月,剩余期间的测试过程记录为空,且未见剩余期间测试的相关底稿;货币资金控制测试程序和过程中,未涉及公司上海昶德环境科技分公司,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不完整;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大部分采购合同审批、付款审批未经恰当人员审批,大部分发货、验收单没有客户签收痕迹,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偏差”。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控制测试底稿显示的审计主体均为子公司,未见母公司相关内容和资料;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审计证据全部缺失;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大部分销售合同未经恰当人员审批,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偏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规定。

4.实质性程序不到位。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函证的银行账户未包括蓝科高新2018年12月25日开户,2019年6月27日注销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2220000100000232645账户,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质性程序中存在获取的现金监盘表、获取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及现金细节性测试、银行存款细节性测试、银行存款截止性测试未覆盖上海昶德环境科技分公司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五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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