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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持续督导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在募投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前,未有效督促兰石重装依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确保持续督导工作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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