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叶骥、喻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叶骥、喻凯:
经查,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进行确认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叶骥、董事会秘书喻凯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责任,切实提升规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