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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开武、朱丽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开武、朱丽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开武、朱丽玲:

2016年10月10日,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焊材”)实际控制人傅开武向外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后傅开武未按时还款。2022年9月30日,借款方与公司、傅开武及朱丽玲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傅开武及朱丽玲在《和解协议》签订起三日内,向借款方归还本金与利息共计10,341,290.00元,威特焊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威特焊材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威特焊材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傅开武、朱丽玲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威特焊材及傅开武、朱丽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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