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进、张年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进、张年军: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二是部分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承诺函。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执行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程序,未编制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底稿。二是对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具体情况的理由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了解内部控制与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循环未充分识别控制执行偏差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存在穿行测试实际检查证据类型与底稿记录不一致、未就部分关键控制节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三是个别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抽样单元设计不合理。四是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录存在前后记录不一致、测试结论为空白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方面。一是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样本设计和抽样方法不合理。二是未执行银行日记账与银行流水发生额双向核查程序。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大额保证金未执行函证程序,未验证电子回函的可靠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存货方面。一是风险评估阶段将存货相关认定划分为高风险领域情况下,未充分论证监盘方法的有效性。二是监盘过程中未关注存货状态。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回函地址、回函无印章的异常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向第三方函证发出商品时未函证存货状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往来款项方面。一是对函证中的异常情况和回函不符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应付账款替代测试表中部分样本未检查入库单、采购发票且未说明原因。三是细节测试抽样方法不恰当,个别核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期后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部分应付账款入账时间等异常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五是未对同一性质的应付款项列示于不同科目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方面。一是盘点和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作出判断,未执行减值测试程序,未编制减值测试底稿。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针对个别在建工程启用日期早于竣工验收日期、个别无形资产延迟入账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识别在建工程核算错误及内控缺陷。五是土地使用权初始入账时点及金额不准确,摊销计提不及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银行借款方面。未执行企业信用报告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应付票据方面。一是未对信用证、保理余额调整事项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未执行应付票据与相关资料及项目的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应付职工薪酬方面。一是未关注12月份工资计提与期后发放金额差异。二是未对合并报表重要组成部分的12月份工资余额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期后检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应交税费方面。一是个别重要组成部分未获取并检查增值税等税费的纳税申报表,未执行测算程序。二是房产税测算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营业收入与成本方面。一是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对完整性认定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细节测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且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核验其可靠性。四是未识别内部调拨收入跨期。五是未按照具体审计计划执行生产成本与销售成本倒轧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十)期间费用方面。一是个别重要组成部分的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未执行分析程序。二是未识别管理费用审计证据中的跨期迹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研发费用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科目底稿记录存在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收益方面。未识别增值税加计抵减入账时点异常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未针对会计估计、关联方披露、持续经营、对法律法规的考虑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未单独编制相关底稿。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未记录审计结论、多处笔误、调整分录缺少支持资料等瑕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