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孔保忠、彭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孔保忠、彭灿: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1.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全面了解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业务层面信息系统控制。二是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底稿编制人及复核人未签字。
2.未设计和实施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做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见了解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部分访谈记录。二是部分循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证据不完整。三是部分循环未识别控制执行偏差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应收票据方面。底稿中未见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已质押票据、银行退回票据并检查相应审批文件和合同等资料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存货、固定资产方面。一是未对库存商品、原材料执行账实核对程序。二是未对发出商品执行细节测试。三是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核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往来款项方面。一是未对回函用印异常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回函及回函不符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对应收账款外币折算进行核查验证。三是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未对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四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对表中分类应收账款余额与应收账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审定表相应类别余额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营业收入方面。一是营业收入细节测试未执行从合同到明细账的核查。二是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外币折算进行核查验证。三是未抽取记账凭证、报关单等核查收入跨期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未见编制关键审计事项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