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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汤春雷、游鑫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汤春雷、游鑫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汤春雷、游鑫泉: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信股份或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控复核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二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早于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重大错报风险识别方面。一是未识别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二是未将公司相关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评价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三是未将软件开发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二)重要性水平方面。一是未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确定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二是重要性水平工作底稿与审计计划工作底稿中对重要性水平的确认不一致,且均未对重要性水平选取基准、经验百分比进行分析说明。

(三)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方面。一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调查问卷均未见被询问人、询问人签字。二是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底稿中记录的个别事项与领信股份所在行业明显不匹配。三是在领信股份存在以前年度虚增收入的情况下,未充分识别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重大错报风险,执行的整体层面内部控制工作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在未对货币资金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循环执行控制测试程序的情况下,得出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方面。一是未对个别子公司期末库存现金执行监盘程序。二是未对公司及个别子公司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方面。一是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未考虑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特征,导致针对同一客户存在不同计提比率。二是底稿中测算出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与公司实际执行的违约损失率差异较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往来款项函证方面。一是未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往来款项被函证单位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对。二是未关注函证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部分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或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方面。一是公司对某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项目组未对减值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也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列报和披露认定执行审计程序。二是未获取个别联营企业2022年度财务报表,也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无形资产方面。一是公司聘请第三方对主要非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未对评估机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评估假设、评估方法和关键参数等进行分析复核,也未见与第三方的沟通记录。二是对境外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方面。一是针对公司收入舞弊风险,未对公司已完工验收软件项目交付包进行盘点,未抽取查看相关交付包放入测试环境是否达到正常运行状态。二是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公司及子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程序。三是未对公司研发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分配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外包项目验收后是否进行后续开发投入进行核查。四是客户及供应商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期间费用方面。未对领信股份研发费用及子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异常波动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与治理层的沟通函流于形式,未见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声明、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下同)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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