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朝辉、涂建芳、戴亮、戴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朝辉、涂建芳、戴亮、戴波:
经查,你所在执业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过程中,未关注公司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规性,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朝辉、涂建芳、戴亮、戴波作为时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