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赵权、任栓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权、任栓栓: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将商誉减值及被并购方业绩承诺精准达标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事项;“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增长过快或盈利能力过高”舞弊风险因素识别底稿记录错误。
二是销售业务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识别的1家重要组成部分销售业务执行了解、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等程序;未见对其他重要销售模式控制点“收入确认”执行了解、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等程序;部分销售模式下发生频率每天多次的控制点“收入确认”样本量不足。
三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一般客户信用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见对部分回函差异事项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四是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了解和评价管理层商誉减值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相关程序,也未见对资产组的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五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按业务类型、产品类型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也未见对收入的高速增长及高毛利进行合理分析;未见关注新增大客户负毛利商业合理性、执行现场走访或访谈等程序。
六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持续对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等相关情况予以关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赵权、任栓栓作为安孚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