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违规问题:
1.内部控制设计不完善。一是你公司未制定评估对象选择相关规章制度,部分应收款项2023年末可回收金额未经评估;二是你公司未制定保证金冲抵相关规章制度,存在未及时履行保证金冲抵程序情形。
2.减值制度执行不到位。你公司未按内部减值制度要求,对部分应收款项2023年末保证担保效力进行差异化判断。
上述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