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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违规问题:

1.存货跌价计提及转销金额不具可比性。你公司自2023年6月起变更存货减值测试频率,导致2023年年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销金额较以前年度不可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2023年度,你公司与关联方吉林中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间存在购销业务,销售及采购发生额分别为101.59万元和23.02万元,但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金额为0,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披露不准确。2023年年报中,你公司将已注销的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其他应收款余额第三名进行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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