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贺德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贺德勇:
经查,我局发现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1月,华菱精工在开展铝边框业务中,以预付款方式通过第三方向公司关联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计945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6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华菱精工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相关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关联交易未披露。2023年11月,华菱精工子公司溧阳安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的电缆贸易业务中,公司销售的电缆最终为公司关联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光伏项目使用,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符合《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