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公司承诺自增持计划披露日起90个交易日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拟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1000万股,不超过1200万股。截至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一直未履行增持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