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4年1月,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铝边框业务中,以预付款方式通过第三方向你公司提供资金共计945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6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你公司作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