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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邓明勇、许俊、倪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邓明勇、许俊、倪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邓明勇、许俊、倪玲玲:
经查,你们在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苏公W〔2023〕A055号、苏公W〔2023〕E1031号)、2023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苏公W〔2024〕A698号、苏公W〔2024〕E1309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你们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未充分了解公司的半导体业务,未对半导体业务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具体内容进行项目组讨论,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包含半导体业务相关内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不到位
你们在了解生产与仓储循环相关控制时,未专门了解半导体的业务流程,未对半导体业务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关键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并对相关控制得到有效执行进行恰当的评价,未发现半导体业务存货成本核算环节存在的内控缺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存货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了解半导体产品的具体生产流程与成本核算方法,未了解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方式。二是实质性分析程序不到位,未对半导体产品主要工序的良率进行分析,未对半成品和产成品的单位成本进行分析。三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22年末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时未关注存货的质量状况。四是存货跌价准备审计不到位,你们未考虑不合格产品对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可变现净值的影响,未关注原材料、半成品是否已发生跌价,未根据未来预计售价测算原材料、半成品的存货可变现净值。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审计不到位
你们未将研发项目计划书内容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未关注研发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中的异常情况,未关注研发材料实物去向、研发领料和研发产品入库相关的成本核算规范性和合理性,未关注到与研发费用有关的内部控制可能未有效设计或运行无效。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风险评估结论与审计方案
你们未根据审计过程中知晓的实际情况修正风险评估结果,也未对原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不到位
一是原材料审计不到位。采购细节测试底稿中,未说明抽样方式,支持性文件仅检查发票,未检查采购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未执行主要原材料采购订单、两期单价对比分析、供应商变动情况分析及与市场价格比较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原材料出入库截止测试仅检查内部系统单据,未检查外部送货单及出入库单。二是未将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存货数量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三是未关注公司存货跌价计提存在原材料可变现净值确定方式不合理、未考虑退货产品影响、销售费用率未考虑运费影响等异常情况,未就半导体业务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五条的规定。
(三)长期资产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关注装修工程中不同建筑公司承包区域重叠、设备已转固但所在建筑物尚未转固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就装修工程发生的真实性与转固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大额暂估设备进行函证,未对合同执行情况、设备到货调试情况进行函证,未就设备采购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评估报告中采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进行复核,未就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未关注部分设备调试周期已超一年仍未转固,未了解调试时间较长的原因,未就长时间未转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你们将部分设备从其他非流动资产调整至在建工程,底稿中未说明该部分设备的安装进度与运行状况,未就调整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四)底稿记录存在明显错误
你们在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底稿中存在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邓明勇、许俊作为东尼电子2022年年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邓明勇、倪玲玲作为东尼电子2023年年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应年度的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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