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俞德昌、陈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俞德昌、陈小红:经查,你们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135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136号、立信中联审字〔2023〕D-0653号、立信中联审字〔2023〕D-0654号、立信中联审字〔2024〕D-0639号、立信中联审字〔2024〕D-0640号)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计划执行控制测试你们在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按审计计划的范围对个别子公司的工程项目执行内部控制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22)第九条的规定。二、未对个别在建工程转固事项保持职业怀疑你们在2021-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在建工程主体工程已完工、已产出产品并对外销售但不予转固的合理性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向公司了解在建工程的验收、环评、审批等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三、未关注工程支出审批单异常你们在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部分在建工程支出的审批流程存在异常情况,未考虑上述异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资金支出真实性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四、在建工程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2023年年报审计在建工程监盘底稿中,纸质监盘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盘点数量一栏无盘点计数与核对痕迹,所附照片无法与具体盘点项目对应。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五、未复核专家工作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公司聘请专家对个别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你们未对减值测试过程中的相关假设、参数合理性进行复核。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2022)第十三条的规定。六、底稿记录与归档存在疏漏2023年年报部分审计底稿未经签字会计师或其他相关人员签署。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俞德昌、陈小红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