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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卫东、丁贵宝、慕继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

(原标题:关于对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卫东、丁贵宝、慕继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卫东、丁贵宝、慕继红:

经查,你公司算力设备及芯片销售业务存在核算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同时,你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子公司长期缺乏有效控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蔡卫东、总经理丁贵宝、财务总监慕继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蔡卫东、丁贵宝、慕继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报及时全面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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