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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朝鸿、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

(原标题: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朝鸿、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朝鸿、何杰:

经查,你所在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公司开展IT审计,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深圳市威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科)存在第二套财务核算系统,且存在人为分配原材料领用、产成品入库、人工费,而实际无生产环节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财会20223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实物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威科、深圳市正和兴电子有限公司共用洁净间的问题。在现场执行存货监盘前,未现场获取存货出入库明细,未获取报表日前后存货出入库单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36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部分审计程序执不到位。一是初步业务活动执行不到位。底稿中项目参与人员前后不一致,独立性声明存在漏签的情况。二是部分往来函证及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在缺少发函过程控制记录、回函快递单未显示完整寄件人信息、发函收件地址与回函寄件地址不一致、部分函证结果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解释说明、函证替代程序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1号、财会202236号)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所对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李朝鸿、何杰是上述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李朝鸿、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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