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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仁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朱仁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仁来: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二是向客户提供开通科创板知识测评答案;三是未完整报备实际使用所有设备的MAC地址。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在2025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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